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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项目”鉴定流程规范化,用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加以一定比例税前扣除。比如,按现行加计扣除政策,某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研发支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扣除,如果它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按照175元(100×175%)在税前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实施创新性国家建设的重要政策支撑,同时也是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以下简称《通知》),着重对异议项目鉴定流程进行了规范,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减少企业成本。

《通知》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事中、事后异议项目鉴定流程都做了细化。按照《通知》要求,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事中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通知》规定了鉴定不得收费。《通知》中明确规定,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通知》还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自我评价、材料提交、工作流转与信息传递等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以上政策体现了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要求,强化了政策服务,降低了纳税人风险,增强了纳税人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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